公安局被法院罚款十万元,背后的法律问题
这两天,因“拒不配合”法院开具给律师的调查令,威海市荣成市公安局被隔壁烟台市招远市人民法院司法罚款十万元一事,已经从自媒体爆料走到了各大媒体的新闻报端。根据最新报道,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证实,这份决定书属实;公安局方面对采访记者的回应是,“目前正在对决定书所述事件进行调查,暂无更多信息。”;法院方面的回应是,“正在调查”;涉事的律师回应则是,“确实有决定书所说的情况,不过律师经常遇到不配合的情况,当时公安那边希望法院的人去调查,这样正规一些。”
法律圈外的网友,多是吃瓜群众,多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不求深层的解决问题及法律根源;法律圈内的律师,多是苦于自身调查权的形同虚设、申请法院法院调查多无下文的苦恼,即使替法院多跑几趟、奔走往返,也想抓住“律师调查令”这一“令箭”,借鼓吹司法权威分得社会对律师调查权的些许敬畏,情有可原。
以下是部分的全国各地省级高院近些年出台的律师调查令制度:2000年4月的《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7月的山东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2008年12月的新疆高院、司法厅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2013年3月安徽人大《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2016年4月陕西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2016年6月《重庆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2018年7月,浙江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2018年12月,广东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2019年1月,福建省高院、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2019年4月,河南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律协《实行律师调查令若干规定》;......其中均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施行法治,是时代进步的大势所驱,但不应该仅仅是口号,更需要从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执法者到律师、公民、组织的全体参与,缺一不可。法萌君也担忧,若事件超出控制,制造事件的会不会成为那个被解决的问题。作出这个《决定书》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体现了司法担当精神,执行的是法院乃至上级法院的律师调查令制度,且参考了全国乃至省内别的法院的做法,希望不会因此事件,遭受......否则,会让全国推行的律师调查令制度蒙尘。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为了调取“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即使律师手持法院的调查令,还是空手而归,用新闻报道中律师的话是,“律师经常遇到不配合的情况,当时公安那边希望法院的人去调查,这样正规一些。”法萌君查了一下,从招远市到荣成市,距离200多公里,来往奔波得一整天吧?连刑事案卷都可查阅复制的律师,连个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都调不出来,还需要法官专门跑一趟?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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